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指南 时间:2024-09-12

  2024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就“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提出了具体任务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便利度,特编制本指南。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按照《民法典》第十八章第二节相关条款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即企业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从债权人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企业可以将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按照一定审批条件予以企业贷款资金。

  当前,在沪银行机构已陆续推出专利质押贷、商标质押贷、专利商标混合质押贷、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质押贷、知识产权跨境收益贷、知识产权并购贷、“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增信增贷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贷+融资担保”模式等多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二、哪些银行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当前,全市约30家银行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24年5月,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相关银行基层网点中评定了125家“上海市银行机构专利商标质押贷款特色网点”,并向社会公开了相关联系人和地址(详见附件1),覆盖全市16个区及临港新片区,以更加便捷服务就近企业。如企业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可与本企业合作银行或上述网点联系办理。

  2024年1-9月中旬,在沪银行机构专利商标质押贷款业务规模前20的分别是:(1)上海农商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3)上海银行;(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5)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6)兴业银行上海分行;(7)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8)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9)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11)中信银行上海分行;(12)浦发银行上海分行;(13)浙商银行上海分行;(14)南京银行上海分行;(15)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16)渤海银行上海分行;(17)北京银行上海分行;(18)江苏银行上海分行;(19)杭州银行上海分行;(20)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三、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哪些激励措施?

  (一)对企业

  1.推动全市各区及临港新片区面向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一般不低于LPR利率的50%(各区政策以实际为准,详情可联系附件2中相关区局联系人)。

  2.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项目认定和推荐工作。

 (二)对银行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前补偿”机制,支持市融资担保中心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金”再担保新模式。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在哪里办理?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企业可委托银行机构代为办理。

  (一)专利质押登记

  1.线上: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线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地址:世博村路340号,80363300转专利质押

 (二)商标质押登记

  本市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

地址

电话

1

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80363300转商标质押

2

黄浦受理窗口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28号新康大厦楼3-5楼

63846699

3

静安受理窗口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655号

52136178

4

徐汇受理窗口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行政服务中心

24092222-2223

5

长宁受理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

62122532

6

杨浦受理窗口

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600号2号3号窗口

25031004

7

金山受理窗口

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8342号4号楼

67263050

8

青浦受理窗口

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62号1楼

33868690

  五、哪些情况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一)专利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5.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6.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7.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8.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9.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0.出质专利中包含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二)商标

  1.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