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沪知局促〔2023〕18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园区:

为落实本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产业园区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我局拟开展2023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园区

1. 申报主体应为高新区、经开区及符合条件的各类园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园区、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园区的均不再申报);

2. 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特征,主导产业符合本市“9+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超过6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

3.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较为扎实,建立由园区领导负责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跨部门协作机制,建有运行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重点工作和考核体系;

4. 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明显,知识产权资源较为充足,园区企业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开展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运营活动较为活跃,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较为健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常态化;

5.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园区

1. 申报主体应为考核验收合格的原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园区不再申报);

2. 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特征,主导产业符合本市“9+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7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

3.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扎实,建立由园区主要领导负责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跨部门协作机制,建有运行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重点工作和考核体系;

4. 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知识产权资源充足,园区企业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开展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运营活动活跃,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常态化;

5.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工作任务

1. 优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发布园区产业专利分析报告,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提升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效性。

2.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培育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特别是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量和PCT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

3.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知识产权运营资源,开设“专利超市”,建立“公共专利墙”,组织知识产权金融银企对接活动,探索专利开放许可等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推动园区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高水平推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保险等运营工作。

4.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会同行政、司法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支持园区企业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园区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数据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队伍,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宣贯工作。

6.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级。统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发挥各级知识产权政策集成效应,分类施策、精准服务,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加强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申报程序

1. 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交至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见附件1)及主要指标证明材料。

2. 审核推荐。各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3. 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项目数量

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均不超过4家。

五、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工作经费。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六、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6月27日前向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须于6月29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版一式一份)。

七、管理要求

(一)坚持诚信申报

申报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加强日常管理

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痕迹管理,落实台账制度,保存工作记录,注意留存会议纪要、活动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验收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从项目承担单位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期满,我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取消三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

请各申报单位对照项目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后再予以申报,各区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申报书

             2.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参考评价指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66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张燕山、孔元中,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6室,电话:23110888,邮箱:zys8207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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