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 时间:2021-08-18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园区: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19〕1号)规定,我局拟开展202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

2. 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已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工作者或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3.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二)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当年参加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可同时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2. 已构建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

3. 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

4. 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须填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附件1),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须填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2)。附件须交《申报表》中提及的主要指标证明材料,包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职/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园区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申报表》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与方式

请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文件(一式七份,其中一份交区知识产权局留档)及其电子版提交园区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盖章。

请各区知识产权局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于9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版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

附件:2.202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附件: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参考评价指标

附件: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参考评价指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张燕山

地  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6室

电  话:23110888     邮  箱:zys8207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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