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区、园区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沪知局促〔2022〕1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园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启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园区推荐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分配安排,本市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区、园区名额分别为示范城区2个、试点城区3个、示范园区1个、试点园区2个。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推荐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区

1.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区

参照《通知》中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资格执行。

2.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

(1)申报主体应为区人民政府。同等条件下,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城区优先。

(2)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区政府领导牵头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制专项“十四五”发展规划,或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或区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

(3)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位居全市前列。

(4)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导向突出,区本级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5)城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较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高质量创造要求,深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对区域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凸显。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

1.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

参照《通知》中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申报资格执行。

2.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

(1)申报主体应为高新区、经开区及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原则上应为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同等条件下,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优先。

(2)园区管理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跨部门协作机制,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重点工作和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政策突出质量和效益导向,园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园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具有知识产权经费保障,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5%。

(4)知识产权制度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建立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和商标品牌培育路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充分凸显,培育产出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健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打造推广了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训机制和典型案例。

二、申报材料

(一)区政府、园区管理主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二)申报城区、园区的创建工作报告,包括申报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等。

(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各申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聚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部署的重点任务,编制三年期的示范工作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区、园区,经区政府或园区管理主体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三)市知识产权局将试点城区、试点园区的推荐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将示范城区、示范园区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确定示范城区、示范园区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试点示范城市工作 李长君,孔元中23110884;试点示范园区工作  张燕山,孔元中 23110888)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构建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坚持统筹布局。结合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按照“一市一案建强市、因地制宜建强县、聚焦产业建园区”的思路,统筹规划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空间布局,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样板。

坚持动态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把“入口关”,加强工作指导、实力监测、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实行动态调整,避免“终身制”,确保工作的引领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申报资格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1.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或直辖市的区,原则上应为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同等条件下,原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考核优秀的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城市优先。

2.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示范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县政府的考核体系。

3.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条件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4.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导向突出,市本级及各区县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5.城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较强。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运行高效顺畅,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凸显。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

1.申报县域应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县级市,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原则上应为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县级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或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区)。

2.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发展战略规划,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条件居本省县域前列。

4.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5.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结合实际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等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6.以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等为特色的县域,满足前述条件1—4,且在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传统知识资源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

1.申报主体应为高新区、经开区及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原则上应为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同等条件下,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优先。

2.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跨部门协作机制,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重点工作和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科技等政策衔接紧密,突出质量和效益导向,园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园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经费保障制度,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5%。

4.知识产权制度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建立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商标品牌培育路径以及地理标志运用模式。知识产权竞争实力充分凸显,培育产出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健全,打造推广了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服务载体、培训机制和典型案例。

三、申报程序

(一)示范城市、示范县、示范园区。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园区,结合工作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聚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部署的重点任务,编制三年期的示范工作方案,经城市政府、县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级知识产权局。

2.省级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局省市联动”原则,加大对拟推荐城市的支持力度,可采取与相应城市人民政府签署共建知识产权强市协议等方式对共建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4.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正式确定示范城市、示范县、示范园区名单。

(二)试点城市、试点县、试点园区。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内城市、县域、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水平,确定申报资格标准,按照分配名额组织开展试点城市、试点县、试点园区的申报、评审、公示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四、申报材料

1.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县、园区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

2.城市政府、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城市、县、园区的创建工作报告,包括申报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等。

4.示范工作方案。

5.基本工作状况表。

材料1—2报送纸件,材料3—5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申报材料报送平台上填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做好相关保障,认真组织具备资格的城市、县、园区进行申报,有力有序开展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充分认识评定和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坚持宁缺毋滥,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城市、县、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

(三)扎实稳妥推进。要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方向和阶段性目标,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为抓手,加强资源统筹和工作指导,在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相关处级干部担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联络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联系人回执报送至联系邮箱,并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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