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1-06-09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法律适用的请示》(杨市监知产〔2019〕123号)收悉。就你局提出的有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的问题,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局,请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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