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专利代理机构2023年度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2-29

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2023年度报告提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应在2024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提交2023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专利代理机构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年度报告”模块,按系统提示操作完成年度报告填报并提交公示。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由其所在的主营机构汇总填报,无需单独报送。

  二、2024年4月1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将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同时,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将应交未交的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专利代理机构如要移出,应主动提交年度报告及逾期情况说明,经我局审核合格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移出。

  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的有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因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而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影响其信用计分和信用等级。

  四、我市各有关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机构职能,及时提醒相关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五、关于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2088537咨询。关于年度报告提交相关政策事项可以拨打电话:021-23110875咨询。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