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5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5-13

       池学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恶性仿制行为” 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侵权行为认定、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等建议,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并走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期间,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陆续提出书面会办意见。我局综合上述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对您的建议予以采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没有直接使用“恶性仿制”这一用语,但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对相关仿制行为进行了规范或规制,大体覆盖了“恶性仿制”的内涵。按照一般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性仿制行为通常指向那些突破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以不正当手段故意模仿或复制他人的作品、技术方案或其他知识产权,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性仿制行为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创新积极性,扰乱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和公共利益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恶性仿制行为,有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知识产权高质量产出提供源头活水,对构建更为开放的创造创新生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 现行法律法规对包括恶性仿制在内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规制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突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总体要求,积极对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通行规则和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信用惩戒等构建了多层次规制体系,加大对包括恶性仿制在内的侵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或者恶意侵权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明确“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对包括恶性仿制在内的侵权违法行为相关情形进行了列举和细化,对未经许可,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故意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抄袭复制他人作品、实施专利技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侵权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了“补偿+惩罚”的双重赔偿机制,从制度层面显著提高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恶意侵权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202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还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也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加大了处理力度,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等,可应权利人请求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并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是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嵌入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获取、行使及争议解决的全过程。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增加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专利法》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强调“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商标法》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获取的起始环节就防范和制止恶性仿制者获得专利商标授权保护。2022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也明确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入失信行为,并在地方监管执法中,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诸如仿冒商品标识、把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仿知名品牌的包装装潢、虚假广告、商誉诋毁等“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原创者或相关权益人采取兜底保护的模式。

  当然,并非所有的仿制行为都需要纳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制的范围。如《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十二种受法律保护的“合理使用”情形。之所以要对恶仿制行为进行遏制,关键在于其突破了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知识产权是绝对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司法审判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仅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考虑的因素。由于主观故意系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往往还需要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证明;是否构成“恶性”,还需结合侵权规模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

  二、上海在打击恶意仿制方面的努力

  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执法方面,上海在打击恶意仿制方面都做出诸多方面努力,加强对包括恶意仿制在内的侵权违法行为的规制和惩罚力度。

  在制度建设层面,2021年,市人大运用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特殊制度优势,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将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上限提高至10倍,突破了《专利法》规定的1-5倍的限制;在国内率先明确禁止多种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标国际通行做法,率先将著作权、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规定从民事诉讼程序拓展到行政执法程序中。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务委联合发布的《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列举了部分仿冒行为情形,对电商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专营店”“专卖店”等字样的经营者,以及标注“高仿”“假货”“盗版”等字样的涉嫌侵权商品链接,也作了相应规定。

  市高院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及时有效救济,充分发挥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在诉前、诉中及时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证据出示令等规则制度,加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规制诉讼不诚信行为。同时,从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出发,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实施繁简分流等手段,切实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在专利行政保护方面,市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新职能为契机,积极发挥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等特点和优势,积极构建市区两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增强行政执法力量,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

  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搭便车、傍名牌等仿冒混淆行为,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征集线索,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商业混淆行为。2024年度检查相关主体1309家,立案54件,结案43件,罚没款共计120余万元,守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守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消费信心。

  在版权保护方面,市版权局通过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等专项行动,聚集短视频、网络直播、体育赛事、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开展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专项整治,加大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2024年,全市行政、刑事执法机关共立案查处版权案件113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3016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4个。

  三、上海对原创型企业给予正向激励

  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更为有力、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支撑高质量发展,2025年新修订实施《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突出“高质量”导向和“全链条”支撑,对支持项目与标准、组织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将原有9个支持项目整合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和创造四大类支持项目,并分类设置最高资助限额,提升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的灵活性。

  市科委强化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在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布局中,鼓励和引导创新主体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赛道发展中的作用,从而为未来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供给。

  下一步,上海将聚焦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重要使命,认真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切实发挥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是推进上海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快研究推进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基础制度。

  二是快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加快专利行政裁决体系建设并加大对原创企业的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和仿冒混淆的执法力度,积极推动全链条执法机制建设;发挥网络版权综合治理机制作用,加强平台监管,推进版权保护长效治理,加强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与创新需求的发现能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保障,培育更多原创性成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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