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01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8-26

沪知局函〔2022〕42号

秦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上海市非个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指出了当前数据产业领域内存在的数据不正当获取及利用、无序竞争等问题,并提出了上海先行先试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确定企业的非个人数据权益等建议。这些建议体现了您对数据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前瞻研究和深度思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对于上海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具有积极作用。

收到建议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芮文彪局长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并专程带队赴上海数据交易所调研。杨慧副局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在办理过程中,我局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任务,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两手抓,并探索起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过程

(一)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前期理论研究。主要论证了以知识产权路径进行数据保护的正当性,包括数据产权化的必要性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并建构了数据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包括其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性等。

(二)密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多次赴市版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研并保持密切联系。组织了交大、同济、华政、上大、财大等高校专家座谈会。先后调研中国银联、建信金科、上飞院、数字电视工程中心、拼多多、西门子医疗器械、张江医药园区、微略集团、瀚鸿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数据企业、服务机构,听取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议。

(三)起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全力支持下,我局从今年4月开始起草《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暂行办法》(该名称为暂定名,以下简称“《办法》”),在局相关处室、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完成了多轮意见征求,并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办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逐个研究并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第13稿。同时,我们配套起草了《数据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指南》,也在同步修改完善中。

二、主要举措

对于您提到的“确定非个人数据的概念”等四条具体建议,我局在《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暂行办法》中做出了探索性界定。

(一)关于“确定非个人数据的概念”。《办法》第一章,对数据、数据产品、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概念作了初步定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时的重要讲话,本《办法》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其中,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为非个人数据。对于“公共数据”,采用了《上海市数据条例》里的定义,即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并对社会公开的数据。对于“企业数据”,本《办法》定义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动生成或通过收集和挖掘方式获得的、经过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的,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度的数据。

(二)关于“立法规定”。我局正在推进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任务,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研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的整体安排,我局将于《办法》出台后,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开展数据登记试点,并在及时总结分析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探索研究规范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建议。

(三)关于“规定数据权益产生规则”。本《办法》第二章,对数据知识产权权益内容、权益产生、权属划分、权利转移以及登记有效期等进行了探索性规定。其中第六条提出,经实质性加工或者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其数据知识产权及申请权由付出实质性投入的主体享有。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收集处理加工,并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数据产品,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是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任何企业都可以独立地对所收集或生成的非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四)关于“开放式列举对非个人数据的不正当收集使用行为”。根据《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形式审查,并规定了不予登记的多种情形,其中包括非法获取或实质性使用他人数据。建议中提到的未经许可,收集数据产品和服务所提供非个人数据、超出授权范围处理非个人数据、出售个人数据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权益主体数据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获取或实质性使用他人数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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