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8-04

刘民钢、丛玉豪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本市制造业产品科技创新、构筑双循环经济新格局”的代表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我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限定资助范围和金额,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把对一般企业的普惠性资助转化为对专利运用的成果性支持,尤其向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推进项目倾斜,以进一步引导市场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

二、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我局与上海法院等部门加强协同,共同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1.行政保护方面,以制造业中小企业为重点,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始终保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一是突出重点环节监管保护。率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不断完善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强化长三角、十二省市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推进会展、电子商务、流通领域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建设取得突破;二是强化关键领域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组织开展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线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构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签署知识产权协作备忘录,指导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第三方认定等机制。深化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建设,修订《〈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发布七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三是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元旦春节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等专项执法,有效地净化了市场。

2.司法保护方面,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上海法院一直以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贯秉承平等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停止侵害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上海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判令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上海法院在注重宣传知名品牌司法保护案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司法宣传,助推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争取让上海成为知识价值创造的一方热土。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5日

联系人姓名(处室承办人):吴惠国         联系电话:23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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