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个案例入选国家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0-05-08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案例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各10个。这些案例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等多种类型,涵盖食品药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电商展会、招投标、物流运输等关键环节,案件质量高,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我国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其中,上海有两个案例入选国家2019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抗肿瘤原料药索拉非尼相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685.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1月,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发明专利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请求人称,其实施该专利的专利产品为抗肿瘤药索拉非尼(Sorafenib),被请求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某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的原料药索拉非尼,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其并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涉案产品,公司网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列明了“R&D”即研发状态;其在展会宣传材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标注了文档状态,并且进行了限定声明,不应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以上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开展的研究和试验活动,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查,被请求人在其官网登载了涉案专利产品信息并在展会的宣传单页和展板上载明涉案专利产品和研发状态,宣传单页和展板下方均印有“Products under patent are not offered for sales until patent expiration in the relevant country.”字样。被请求人展位相关人员在咨询录音中表示涉案产品“可以做”,并提供名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以在网络和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意思表示的,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被请求人在其官网“公司产品”栏目展示涉案产品信息,在商业展会上分类展示产品信息、发放宣传单页,具有推销目的。被请求人所称其注明产品的研发状态是为了寻找潜在研发合作客户,仍应认定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所作的关于在专利到期之前在相关国家不予售卖专利保护产品的限定声明,不能排除被请求人具有推销涉案产品的目的。另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因此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并不适用该项规定。 

2019年5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行为,且该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的决定。

案例启示:该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的规定,对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及时、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制药企业,该案顺利办结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8961112号“图片1.png”颜色组合商标是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器人(机械)、机器导轨、机器联动装置、机器传动装置、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轴承、机械绕轴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色号:红485,绿347;黑6”。“线性滑轨”主要包含“刮油片”“滑块”“端盖”“滑轨”四部分,“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 2027年2月27日。

 

2019年5月6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上海廉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第18961112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线性滑轨产品322个。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陆续购入不同型号规格的线性滑轨产品335个,至被查处时已销售13个,违法经营额11355元。现场查获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其颜色组合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19年6月4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该案涉及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执法人员充分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性,结合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申请说明,正确厘定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定性准确。该案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