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出台 时间:2006-05-29

 

5月25日,市政府出台了《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简称“36条”配套政策)。作为上海深入推进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要载体,“36条”配套政策瞄准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重点聚焦增加创新要素投入、提高创新活动效率、促进创新价值实现三个主要环节,推出了涵盖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建设、政府采购、监督考核等方面的36条政策。

“36条”配套政策中就“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出了5条配套政策。一是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二是按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和收益分配。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三是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四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施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计划,纳入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系列。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五是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市重点产品出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研究和通报。整合质量技监、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WTO咨询中心等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