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5-28

  一、2024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药”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2014年12月24日、2018年6月1日获得“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药”“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包含该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取代的2-氨基吡啶类蛋白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580027396.1、ZL201110183274.5、ZL201480007081.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系列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请求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化工公司)、某(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学公司)、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生物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6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6件系列案件进行集中受理、分类处理、快速办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生物公司对被控侵权事实完全认可,办案部门依法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生物公司立即在其官网上停止展示被控侵权产品,并一次性向请求人支付10万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调查相关聊天记录和历史交易记录,认定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学公司运营的网化商城作为电商平台,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作为交易方可以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具体产品,构成侵权行为。

  2024年3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中,行政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平台历史交易数据及案外人信息,精准认定了涉案电商平台是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从而为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办案部门对6件系列案件集中受理、分类处理、快速办理,体现了高效、灵活和公正的特点,彰显了上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速度、力度、专业度与严谨度,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也为电商平台规范运营、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引。(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袁真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具有灵活的消息大小和可变的位长的串行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获得“用于具有灵活的消息大小和可变的位长的串行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80032394.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博世公司发现,上海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技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上述具有CAN FD模块、支持CAN FD协议的“KF32A156”系列、“KF32A146”系列车规级32位MCU产品,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2021年7月,博世公司向某技术公司发送邮件邀请沟通许可谈判事宜,开启谈判进程。双方在后续两年多时间内进行了多次线上线下的谈判,期间出现诸多分歧,均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2023年10月,博世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10月10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后,被请求人认可其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事实情况,并表达了调解的意愿。在合议组主持下,前后共召开五次单方、多方等不同形式的调解会议,同时合议组对双方存在部分争议的保密内容进行了确认。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2024年2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1月正式施行,赋予直辖市的区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权。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探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积极尝试。浦东知识产权局通过严格落实调解优先推荐机制解决,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与实施方提供了可靠的平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处理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许春明)

  二、2024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劳斯莱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第4979295号“图片4.png”商标是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斯莱斯公司)在第12类“汽车车身;汽车”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第18695108号“图片5.png”商标是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汽车车厢;汽车车座”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第862358号“图片6.png”商标是宝马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汽车引擎;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

  2023年7月19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出租的车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成立专案组,于2023年8月2日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0余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然人毛某琪(另案处理)购入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与劳斯莱斯公司“银云”车高度相似的车辆,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车辆上加装 “劳斯莱斯”等商标标识。10余名当事人在明知毛某琪名下车辆并非“银云”车的情况下,仍租赁涉案车辆,并在多个互联网交易平台开设婚车租赁店铺,提供婚车租赁服务,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待租车辆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9.37万元。

  2024年8月14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照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10余名当事人累计作出罚款7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商标侵权行为传统上主要涉及侵权商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近年来也延伸到商标侵权商品的商业使用领域,但对于出租侵权商品行为是否违法、如何查处,此前在我国商标执法实践乃至司法实践中都鲜见先例,未有定论。该系列案通过查处出租假冒“劳斯莱斯”婚车这一侵权违法行为,明确了出租侵权商品的定性和商标法律条款的适用,体现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决心,提振了外资企业对上海乃至全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信心。(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袁真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送线索,反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2024年2月5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当事人委托苏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服务公司)代理商标注册业务。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委托苏州某服务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共计75件,其中已注册44件,其余31件是其他状态,分别是商标无效21件、异议程序完成3件、驳回待复审3件、驳回复审中1件、驳回复审完成3件。当事人申请注册的第73375735号“图片1.png”商标、第73365269号“图片2.png”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及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当事人仅申请注册了商标,实际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实际经营地址。

  当事人的关联公司苏州某整体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包装公司)通过在网络平台展示带商标包装、吊牌的服装辅料供客户挑选。客户在苏州某包装公司购买服装辅料后,苏州某包装公司将当事人注册的商标作为购买辅料的增值服务赠予客户,案发时当事人已转让 53 件注册商标。鉴于未直接收取商标转让费,认定当事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商标只有通过不断使用才能显示出其价值。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破坏商标管理秩序。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囤积的行为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同时也面临一定的困境,需要准确认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准,完善跨地域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联动治理机制。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探索长三角区域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执法的联动机制。嘉定和常熟商标执法部门通过线索移送、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区域范围内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张怀印)

  三、2024年度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Tequila”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280597号商标“图片3.png”是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在第33类“含龙舌兰的酒精饮料;龙舌兰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

  2024年3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违法线索,对某网店销售的酒液商品进行检查。经查,该款酒液灌装地在西班牙,经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员会辨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涉案商品共销售29瓶,违法经营额1959元,违法所得1031元。

  2024年12月19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1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为涉外案件,保护国外地理标志对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增强外国企业投资信心及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考虑了地理标志所有人在申请证明商标过程中所公示的产品规则对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意义,结合当事人产品灌装行为发生在特定地域范围之外的事实,最终作出构成侵权的认定,对于酒类等存在灌装工艺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示范和参考意义。(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尹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