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产保护,大法官们有话要说 时间:2019-11-28 来源:浦江天平

11月26日、27日,由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承办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沪召开。

会议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两项专题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大法官出席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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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现场。钱成 摄

在开幕式上,陶凯元强调,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将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国际化作为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化水平。

刘晓云表示,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法院将对照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三合一”审判机制,强化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措施,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审判高地,为使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接下来的分论坛上,来自中国欧盟商会、日本企业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专家,厦门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重庆、四川等地高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作为特邀嘉宾进行了专题发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专题,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创新实践和展望、日本专利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以及欧洲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相关挑战。

与会代表认为,面对开放型经济、创新型经济、互联网经济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人民法院要立足本土,放眼世界,通过创新审判理念、优化审判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新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在进行“新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专题研讨时,与会代表提出:

01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激励创新创造为价值目标,应当用好“填平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前提下予以适用,并协调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司法罚款之间的适用关系;

02

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情节严重”两个方面的要件,基于司法经验,可以对主客观要件予以类型化;

03

要划定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确保两项制度各司其职,要充分利用现有赔偿计算方法,打好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基础。

部分与会代表建议,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构建例外情形,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

在27日举行的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广海作了总结发言。他表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坚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代化和国际化为引领,大力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01

通过进一步增强现代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优化现代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强化民事司法,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02

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空间,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

03

探索符合惩罚性赔偿特点的证据规则和裁判规则,切实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据悉,欧盟、日本、德国等相关组织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江苏、重庆等地法院代表,上海律师协会律师,院校学者以及新闻媒体共计180余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