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29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上海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上海创新能力和城市国际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推动上海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为上海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为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管理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以下简称规划发展处)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的集中管理,各处室负责跟踪管理与各处室业务相关的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跟踪管理处室)。
第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课题评审专家库,课题评审专家库由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实务的专家组成,负责课题招标的评标和课题结题的评审等事项。
第六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从课题评审专家库中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当年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审定投标单位及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二) 按招标要求评选出中标单位。
第三章 选题、招标和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课题招标按照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题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部分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课题,经局办公会审定,单独立题,委托研究,不列入公开招标课题,但不应超过当年课题总数的30%。
第九条 课题研究进度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课题的研究进度可相对缩短或延长,但应在课题发布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课题招标程序及要求:
(一)规划发展处在每年8月向各处室征集次年课题选题。选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题。
(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每年年初发布招标通知。招标通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提要、研究要求、研究进度、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投标单位按照招标通知要求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申请书》(见附件一)作为投标文件,按期投标。投标文件应盖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四)评标采取专家独立审阅打分方式进行,专家填写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招标评分表》(见附件二)汇总后,由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决定中标单位并公布。
(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中标单位签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合同》(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研究经验;
(三) 未拖欠已承担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合同,就中标课题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
(三)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而被宣布中标无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馈赠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投标过程具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专家,不得作为本年度该课题评审专家。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合同》签订后,拨付课题经费的50%,课题成果验收结题后拨付余额(预留经费)50%。未通过验收结题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用,包括差旅费、收集数据费用、资料费等;技术经费,包括软件开发费、翻译费、检索费等;会议费用;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一条 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管理的承担单位和接受课题经费的账号,须有调出、调入单位的确认意见,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因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自身原因致课题不能继续研究,本局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五章 开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签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合同》后一个月内,课题组须向规划发展处提交5000字左右的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划发展处收到开题报告后,组织课题组成员、课题跟踪管理处室和局领导举行开题报告讨论会。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负责人应在开题报告讨论会上作不少于30分钟的介绍。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规划发展处和课题跟踪管理处室对开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要求。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即课题研究进度为一年的,立题后第六个月开展中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度为半年的,立题后第三个月开展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一般课题实行书面检查,部分重要课题,可由规划发展处召集课题跟踪管理处室和课题组成员召开课题中期检查会议。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结束,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中期报告表》(见附件四)交至规划发展处。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五),经所在单位同意,由规划发展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 变更课题名称;
(三)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 延期三个月以上或第二次延期的;
(七) 中止课题协议;
(八) 撤销课题;
(九)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六),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规划发展处审批:
(一)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 第一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
(三)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规划发展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决定撤销课题:
(一)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 剽窃他人成果;
(五)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经费余额不再拨付,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课题最终成果需通过专家鉴定结题。部分课题如有需保密等特殊原因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可以不组织专家鉴定,最终成果经我局确认后结题。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课题评审委员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规划发展处递交下列鉴定资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见附件七)、课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及最终报告全文5套纸件及其电子版。
(二) 规划发展处审核后,会同课题跟踪管理处室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鉴定结论。
(三)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组应向规划发展处提交课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一份、最终成果纸件三十套及其光盘三张。经局领导决定不需鉴定的课题,课题组应在最终成果经我局认可后向规划发展处提交上述材料。
第三十八条 课题鉴定通过后,课题的使用处室(通常为课题跟踪管理处室)应配合规划发展处做好课题的后评估工作,填写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八)并交至规划发展处。
第三十九条 课题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课题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