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沪知法裁字〔2023〕0062号) 时间:2024-04-02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沪知法裁字〔2023〕0062号 |
案件名称 |
“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包含该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
网化研选(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CCW4232N |
法定代表人 |
李雷 |
主要侵权事实 |
网化研选(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安奈克替尼(Unecritinib)产品的行为,该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网化研选(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包含该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83274.5)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安奈克替尼(Unecritinib)产品。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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