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沪知法裁字〔2023〕0060号) 时间:2024-04-02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沪知法裁字〔2023〕0060号 |
案件名称 |
“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
上海网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679388952F |
法定代表人 |
李雷 |
主要侵权事实 |
上海网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吉美利塞(Gilmelisib)产品的行为,该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上海网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作为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物”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80027396.1)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吉美利塞(Gilmelisib)产品。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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