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案件查处信息公开表 时间:2017-06-25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2120171001号 |
案件名称 |
假冒专利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姜之栓 |
主要违法事实 |
销售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专利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消除相关专利标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零捌元。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6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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