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案件查处信息公开表 时间:2017-07-05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2120170001号 |
案件名称 |
假冒专利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东省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赖贵鸿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伪造、变造专利证书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专利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广东省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包装;2、责令立即停止伪造、变造行为,销毁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并消除影响;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2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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