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30

 

 

 

沪知局〔2019〕91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

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我局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9日

 


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以下简称《办法》),满足创新主体“快获权、快确权”需求,推动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便民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

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缴纳专利申请费);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提交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表格下载”端下载)。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

(二)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按下列对应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

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发展行业。

2、涉及本市和各区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发展产业,同时提供市、区政府部门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并标注出申请专利所属的产业领域。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申请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上述产业领域。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5、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技术通过实施运用,能够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意义。

6、无效宣告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专利侵权纠纷:

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三)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说明某单位或个人申请了某专利(专利号、专利名称),因何原因请求优先审查,并以优先审查理由所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作为该情况说明的附件。情况说明应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

(四)专利申请阶段相关凭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提供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对照请求书第栏附件文件清单,提供专利文献首页、相关段落、图号页;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电子文献则需提供带有链接的网页截屏(现有技术或设计材料份数、页数与请求书第栏中填写数量对应)。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七)申请人将上述所需材料一式一份,面交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联系电话:021-80363300

四、材料审核和上传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经审查合格出具推荐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上传系统。

(二)专利申请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经审查合格出具推荐意见,由申请人自行上传系统。

五、其他说明

(一)属下列三种情形的,优先审查请求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无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1、对于《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2、对于《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的”。

3、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该专利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

(二)对存在同日申请的(一案两申请)专利申请,只对其中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优先审查。如申请人确需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申请人需主动撤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撤销后方可提出对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