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出台实施办法深化本市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时间:2026-06-30

  近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背景及意义

  鉴定是协助办案机关查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先后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等文件,对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促进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3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暂行实施办法》(沪知局规〔2023〕4号)。该文件实施两年来,本市已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建立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在规范行业自律、支撑执法办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鉴于《暂行实施办法》有效期已届满,为巩固既有工作成果,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五部门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制度化手段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强化机构管理、深化跨部门协作,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提供更加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支撑。

  二、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章15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晰了六部门信息共享、会商协调与工作指导三项协同机制的运行规则,增强跨部门协作力度,确保鉴定工作更好服务于行政裁决、刑事打击、民事审判等全链条保护需求。

  (二)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制度

  优化了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更加注重机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拓宽了优质鉴定资源供给渠道,新增“因单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退出情形,进一步严格了鉴定机构的执业纪律和守法底线,在专业上广纳英才,在执业上从严约束。

  (三)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

  进一步明确本市将依托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赋予鉴定专委会在贯彻标准体系、组织业务培训、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文书质量评查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健全鉴定专委会专家咨询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机关可委托专家组提供咨询意见,并健全情况通报与投诉处理机制,形成监管闭环。

  三、 亮点特色

  (一)实现从“暂行”到“长效”的制度升级

  《实施办法》标志着上海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从试点探索阶段正式转入长效化、常态化管理阶段。两年的先行先试为制度建设提供了充分实践基础,此次以正式办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夯实根基,有助于在更高水平上规范鉴定执业行为,为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供制度支撑。

  (二)深化部门联动与全链条保护

  《实施办法》延续并强化了行政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强化部门协同的问题。依托六部门会商机制,实现了对鉴定机构的跨部门共建共管与信息共享,推动优质鉴定资源在行政、司法等各保护环节上高效利用。同时,探索与长三角地区名录库共享互认,促进跨区域鉴定资源的协同与互补。

  (三)凝聚共识,协同共治

  《实施办法》着力改变过去行政、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相对分散、标准不一的局面,通过六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统一对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并共同建立鉴定机构名录库,在准入条件、退出情形、委托程序等关键环节上达成共识,使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鉴定这一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上有了共同的参考标准。文件明确了政府定规则、把方向的职能作用,又充分赋权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标准贯彻、投诉处理等职责,形成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四)扩宽准入,从严把关

  在鉴定机构名录库的准入端,变“重硬件”为“重能力”,更加注重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际办案经验,面向更广泛的专业机构敞开大门;在退出端,新增移除情形,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守住执业底线,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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