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5-22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已调整至市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原市工商局《〈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本市商标保护实际,重点基于以下三方面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

(一)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充分体现了本市知识产权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又为本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实施严格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切实举措,更是成为了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精准、快速处理侵权纠纷的有效手段。自2018年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试行工作以来,在落实上海扩大开放重大举措,推进“四大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工作还先后被写入“上海市扩大开放100条”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文件。强化重点商标保护是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一大亮点工作。

(二)总结有关经验做法

2018年以来,本市共有516件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受到企业的欢迎和关注,尤其在加强老字号、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原上海市著名商标等企业的商标保护力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也帮助基层知识产权部门开展更加高效、更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和侵权鉴定联系工作。《办法》(试行)实施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以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纳入、移出和调整等管理工作亟需通过制度进行总结和固化。

(三)持续推进分类监管

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机制的需要。通过重点商标保护,以点带面,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知名度较高、信用度较好、容易遭受侵权的商标保护力度,探索进一步有效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进一步体现保护实效的新举措,力争为本市基层一线商标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体系

《办法(草案)》的修订,既从本市商标监管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也充分考虑了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经研究讨论和反复酝酿,初步形成了重点商标纳入对象、工作程序、日常管理和行政保护等共22条内容组成的《办法(草案)》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保护名录的纳入对象。主要包括5大类: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在本市遭遇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符合本市“四大品牌”建设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二是规定保护名录的工作程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经相关市级及以上单位推荐;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由各区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后审核上报;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等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三是建立保护名录的日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将相关注册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将需要重点保护的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对纳入名录后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已不适合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从保护名录中调整出去。

四是强化保护名录中商标的行政保护。保护名录是商标监管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名录中商标的知名度、市场规模、经营状况和遭受侵权情况等,给予重点商标主动保护,保护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保护行动、打击恶意注册重点商标行为、加强异地协调联动保护、提请跨部门协作保护等。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照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原市工商局以文件形式将267个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市知识产权局以文件形式将249个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保证机构改革前后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办法施行后,按照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制定发布的《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