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解读 时间:2019-10-24

日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了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园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园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实施对本市园区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专利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园区知识产权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

二、修订原则

根据“强化管理、促进融合”的工作理念,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鼓励园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产业与企业发展的主旨基本不变,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措施基本不变,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此次修订明确了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任务,增强园区开展工作的有效性,加强对认定的试点示范园区监督管理,规范了园区工作流程,建立了已通过验收的试点示范园区退出机制及相应后续安排。

三是推动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完善试点示范园区申报条件,增加商标的有关指标;丰富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内容,增加促进商标品牌发展的重点工作,促进试点示范园区以点带面发挥专利商标融合发展示范效应。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和规范认定流程

简化试点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相应增加商标的指标要求,同时更多采用可量化的衡量指标,更客观地反映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根据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适当提高了专利指标的要求,对拥有专利企业的比例从8%提高至10%;增加各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流程,拟认定名单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在其他流程环节作规范性修改。

(二)增加工作任务相关条款

规定试点园区要开展基础工作和特色工作,并规定了基础工作的方向,细化了特色工作具体内容;规定示范园区要开展5项工作任务,要求示范园区巩固试点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保护、文化建设等方面明确了相关任务。

(三)强化试点示范园区的监督管理

要求试点示范园区认定后,在三个月内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工作合同,并正式印发工作方案,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局备案;建立重大知识产权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由园区通过区知识产权局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有关事项;确定试点示范园区项目期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增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项目验收、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较差、挪用项目资金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的其它情况等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称号的款项;被取消参评资格、被撤销试点(示范)称号或者自行退出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试点示范园区项目;建立已通过验收的试点示范园区退出机制,明确要求园区要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修订扶持措施的合规性

由强制要求各区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园区进行1:1经费配套,调整为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可以给与配套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