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时间:2015-11-16
本次修改为会对性部分修改,修改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全部条款,删除了年检相关内容,新增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
一、修改条文
(一)修改条文:5条
(对应与注册资金相关条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办事机构设立条件条款)
(二)删除条文:8条
(对应原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三)新增条文:14条
(对应新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第4、8、15条)
1、取消专利代理机构最新注册资本的限制,专利代理机构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第10、11条)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第31-44条)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
删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
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