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表决通过,知识产权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09-29

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11月1日起实施。此次立法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地方人大出台的首部外商投资条例,进一步彰显上海全方位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持续打造新时期全国乃至亚太地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集聚地和风向标。

此次立法对外资自由进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参与政府釆购、政策文件制定、政策承诺、地方标准制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等作出平等适用和保护的具体规定。

条例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进行了多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并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由市商务部门认定。市商务、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研发成果产业化、国际国内专利申请、研发用品进口等方面加强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聚合先进技术、专家、资金、成果、实验设施等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团队与跨国公司对接,提升创新水平。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市依法严格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惩处侵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具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惩处措施。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中英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