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批复 时间:2021-10-12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上海隽湖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包装销售五芳斋粽子礼盒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闵知局请〔2021〕1号)收悉。因本案类型较为新颖,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就相关问题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批复》(国知办函保字〔2021〕850号,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认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侵害注册商标行为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发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涉案产品为五芳斋公司正品商品,使用的礼盒外包装也标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不致于使消费者对该粽子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但是涉嫌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分装后的礼盒产品进行销售,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权利人的特定礼盒产品,抢占了权利人礼盒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将权利人散装粽子商品进行分装还存在降低权利人商品品质的风险,损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因此,涉嫌侵权人上海隽湖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将其批量购入的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商品进行礼盒分装后继续标注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于涉嫌侵权人购入的假冒礼盒外包装的供货商,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局,请严格按照批复意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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