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8

各区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规范本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地理标志保护,规范本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效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国知办函保字〔2020〕3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标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为主线,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提升本市地理标志保护效能。2020年底,按时完成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按时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当要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还应提供被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公告,所遵循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等。

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该地理标志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材料,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的全部内容)、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等。

(2)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

(3)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是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人集体成员的材料,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等。

(4)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被许可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并备案的材料,包括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2.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将核对后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的地理标志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发放专用标志矢量图的下载口令。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及时通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生成的专用标志矢量图。

3.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加大地理标志信息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充分利用防伪追溯和大数据监测技术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体系,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和查询检索,防止滥用或其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确保稳妥有序按时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更换工作。

(二)全面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应加大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力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列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结合线上线下,强化流通领域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查,对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建立健全跨区域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依法依规打击相关违法侵权行为。

3.各区知识产权局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以下违规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一是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二是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三是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是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五是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等情形的。

(三)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培训宣传

1.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对地理标志所有者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行业组织等定期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经验推广和品牌提升等相关培训,提升基础业务能力。

2.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社会认知,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精品形象。

3.地理标志所在区局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库,在区局官网开设“地理标志”专栏,设立有关地理标志政策法规、公告及用标企业检索查询等栏目,以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严格制度管理

各区知识产权局在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人员培训、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制定、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档案、注销退出等制度,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证。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积极争取属地政府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年度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侵权判定等工作正常开展,对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系统建设给予必要资助,不得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中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

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为契机,加强对从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地理标志产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为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更换工作按时完成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加强信息报送

地理标志所在区局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对发现的重要、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辖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