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5-11-13

  为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3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服务指南》)。

  一、受理主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审核工作。

  二、申请主体

  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

  三、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快速审查申请:

  (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以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者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四、前提条件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已先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三)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本指南适用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五、申请材料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

  (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符合本指南适用情形的证明材料一份。

  如:符合适用情形(一)的,证明材料应说明申请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工作属于标注的具体产业领域。

  符合适用情形(二)的,证明材料应明确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所列事项。

  符合适用情形(三)的,证明材料应表明申请主体的经营领域与本市推动构建的产业之间的关系。

  符合适用情形(四)的,证明材料应阐明申请主体及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关联性。

  符合适用情形(五)的,证明材料应充分阐述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对应情形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流程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据《办法》《办事服务指南》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通过理由。

 七、其他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采用打字或者印刷方式,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自行修改格式,填写完毕后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等有关材料,以邮寄或面交的方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邮编:200125)。

  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1-80363300

  附件:《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