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我市审查细则制定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和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2020年5月15日,正式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细则》共分为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审查材料、审查意见和其他事项等7部分,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审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涉及两块内容,一块是“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地方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另一块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因此《细则》只涉及“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法》,《细则》是对当前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建立起来的技术出口审查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充实了技术出口审查机制中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介入。同时考虑到我市实际,《细则》中增加了市经济信息化委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中会同市科委开展审查的职能。因此《细则》中明确了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在“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职能”。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法》,《细则》规定市商务委负责涉及“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申请受理和贸易审查。其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关材料转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市商务委;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并反馈至市商务委。最后,由市商务委根据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的结论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四是明确工作规程

《细则》明确了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等;明确了审查程序、审查材料、审查时限等具体事宜,在审查工作规程上更具体、更清晰、更具操作性。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sipa.sh.gov.cn/xxgkml/20200520/1358470361b84a5a853d5931bf04c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