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3-11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1、来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2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00125。 
       2、电子邮件地址:1743998901@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1日。

附件:1、《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1:

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

(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电子商务行为,营造电子商务领域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严格落实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建立仲裁调解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联动机制,指导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举报投诉机制、开展资格审查和内部监控、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支持面向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行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研究、业务培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纳入行业团体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督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本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交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维权援助与快速保护) 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当积极发挥维权援助职能,为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功能,积极对接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发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留存交易记录流程,完善管理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履行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依法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商品经营者。

第八条(平台内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侵犯知识产权,并建立和完善货源查验管理制度,开展诚信管理建设。

第九条(鼓励创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系统、侵权商品或服务识别系统,定期梳理评估平台内商品的知识产权风险,通过技术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等手段,主动屏蔽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可疑信息,主动删除知识产权侵权特征明显的产品链接,主动对已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等多次投诉的可疑产品进行抽检。

第十条(通知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证明;

2、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或服务名称、具体网络链接等能够准确定位的相关信息或网址;

3、认为构成侵权的理由和初步证据,包括权属证据、侵权成立证据、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的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侵权比对说明。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可以要求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对因其通知错误或恶意通知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通知进行审核。对下列情形可不采取必要措施:

1、通知的形式或内容不符合条件的;

2、伪造、变造权属证明或鉴定意见的;

3、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或者有重大瑕疵的;

4、通知人发现通知错误及时撤回的;

5、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通知-删除”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冻结被通知人账户或者要求其提供保证金。

合理的必要措施应当具体考量侵权可能性、严重程度、对被通知人利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第十三条(反通知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电子商务平台转送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及申辩材料,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上述材料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声明及申辩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有效通讯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申辩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的相关证明。

2、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产品、服务的具体网络链接等能够准确定位的相关信息或网址。

3、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侵权比对判定咨询意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知识产权侵权不成立的证据材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特定期间处理)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前15日内和活动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知,被投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担保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高金额反担保的、或被通知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侵权成立的除外。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应属连续2个以上年度举办的定期性活动。举办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在争议解决规则中对活动期限及处理细则预先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调解)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和行业协会对本平台内知识产权纠纷开展调解。无法达成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信用体系)本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建立完善本市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依照相关规定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术语解释)本意见涉及的电子商务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一致。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            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拟制订《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发布实施。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加快了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市场活力,极大促进了经济发展,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生活方式。在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商业形态不断涌现,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侵权假冒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恶意投诉泛滥、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特点。在上海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与国内电子商务产业发达城市不断缩小差距的关键阶段,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在电子商务领域日益凸显的现状。推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上海打造电子商务发展高地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市知识产权局拟协调相关多方力量,坚持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总结相关成熟经验,开展前瞻性探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为上海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具可操作性的保护指引,助推本市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若干意见的制订起草,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讨论。从2019年5月起,我们明确专人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组织全处人员对照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研究讨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还比较广泛地参阅了相关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系统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和相关理论研究资料。

二是多维度地了解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状况。2019年6月底起草形成草案初稿后,我们本着有效管用、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带着问题与思考对电商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性电商平台、电商行业组织等部门、机构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收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本市以及兄弟省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12月,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管理部门、电商协会、本市不同类别电商平台、高校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同时,专题听取了本局法律顾问单位华诚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将采取官网公示形式,具体流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若干意见》立足于明确政府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职责,明晰电子商务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平衡市场主体各方利益,聚焦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维护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固化成熟做法,鼓励探索尝试,细化优化保护流程,共计18条。

《若干意见》条款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至三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基本原则(严格依法保护、妥善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第四至六条主要内容为政府职责(监管执法)、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维权援助与快速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七至九条主要内容为平台经营者责任(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等)、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建立和完善货源查验管理制度,开展诚信管理建设等)、鼓励创新(鼓励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系统、侵权商品或服务识别系统等);第十条至十三条主要内容为通知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等通知材料)、通知处理(通知的形式或内容不符合条件的等可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通知-删除规则(增加了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的必要措施)、反通知内容(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有效通讯方式和地址等声明申辩材料);第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特定期间处理(被投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措施,以及特定期间的限定);第十五条主要内容为调解(鼓励支持第三方调解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调解);第十六条主要内容为信用体系(依照相关规定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术语解释(本意见涉及的电子商务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一致);第十八条主要内容为实施日期。以下为《指导意见》条款主要内容的具体说明:

一是呼应中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落实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应机构改革后我局调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能,明确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为适用范围;重视“利益平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遵循。

二是从实际出发,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明确细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的职责职能;提升拓展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纳入行业团体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明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履职尽职。

三是突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责任,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知识产权保护举措细化健全等方面。

四是聚焦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群体性投诉,肯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做法与积极创新,如有效将“被动受理”化为“主动处理”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系统、侵权商品或服务识别系统等做法。

五是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遵循的具体流程、通知及反通知材料的基本要求,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有助于平衡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中,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通知进行审核的义务,并规定了可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情形,以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在必要措施上,增加了实践中已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的做法,以有效应对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恶意投诉)现象。

六是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的特定期间,被投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因为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恶意投诉),被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损失巨大且不可追回,故规定被投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供担保措施,以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合法利益,体现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七是审慎使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信用惩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经专家咨询及本局自查,本《若干意见》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条款及情况。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6日